JAVA类权限
1、Class类的访问权限:
public:可以供所有的类访问。
默认(包访问权限):默认可以称为friendly但是,java语言中是没有friendly这个修饰符的,这样称呼应该是来源于c++。默认的访问权限是包级访问权限。
即如果写了一个类没有写访问权限修饰符,那么就是默认的访问权限,同一个包下的类都可以访问到,即使可以实例化该类
(当然如果这个类不具有实例化的能力除外,比如该类没有提供public的构造函数)。
说明:
1、每个编译单元(类文件)都仅能有一个public class
2、public class的名称(包含大小写)必须和其类文件同名。
3、一个类文件(*.java)中可以不存在public class。
这种形式的存在的场景:如果我们在某个包内撰写一个class,仅仅是为了配合同包内的其他类工作,而且
我们不想再为了撰写说明文档给客户(不一定是现实意义的客户,可能是调用这个类的类)看而伤脑筋,而且有可能过一段时间之后 有可能会彻底改变原有的做法,并完全舍弃旧版本,以全新的版本代替。
4、class不可以是private和protected。(除了内部类之外)
5、如果不希望那个任何产生某个class的对象,可以将该类得所有构造函数设置成private。但是即使这样也可以生成该类的对象,就是class的static的成员(属性和方法)可以办到。
2、类成员变量的访问权限:
public:紧接public的属性任何类都可以访问到。可以直接使用ClassName.propertyName。但是从类的封装性上来考虑将一个类的属性定义成public一般很少使用,
在定义静态常量的时候通畅会这样定义。如:public static final int PAGE_SIZE=10;
private:只有类本身内部的方法可以访问类的private属性,当然内部类也可以访问其外部类的private成员的。(属性和方法)
默认(friendly):包级可见,同一个包内的类可以访问到这个属性,可以直接使用className.propertyName来访问,但是从类的封装性特性来说很少这样使用类的属性的。
protected:关键字所处理的是所谓“继承”的观念。对于同一包的其他类,protected=默认,其它类可访问protected.对于不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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